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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工作;
           (二)局聘请若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监督员及企业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并对评议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政务公开归档登记制度
           (一)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按要求建立档案;
           (二)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三)凡以市经信局名义公开的政务和省、授权执行任务公开的政务,都应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四)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的内容都应各自归档,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五)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应及时登记,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四、政务公开报告制度

        (一)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单应按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如实地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报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及影响效果。

        提供的政务公开资料包括:

        1、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范围、工作权限等。    

        2、办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
        3、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4、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5、办事时限。包括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和商务工作业务法规规定的时限及对外公开方便群众办事的时限。
           6、办事结果。
           7、便民措施。    
           8、责任追究办法。    
           9、其它规定公开的内容。

        (二)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受到问责的处室(单位)和个人,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三)鼓励民主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监督员可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通报政务公开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措施,评价公开执行的进展和效果。
           五、政务公开限时办结制度
           (一)一般事项三个工作日办结。
           (二)对重大事项,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办结。
           (三)对重要、紧急的事项应特事特办。
           六、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一)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服务。重大、紧急事项可预约节假日或晚间加班办理,特事特办。
           (三)服务对象到本机关办事时,承办人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免费咨询或提供有关咨询资料。
           (四)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五)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六)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制。

        (七)设立机关政务公开举报箱,欢迎群众举报投诉;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纪检组,并设立投诉电话0572-2398553,欢迎群众监督。
           (八)对群众投诉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
           (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提拔任用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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