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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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9月15日省文化厅、省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建设,是整个文化市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建设之一。为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建立和健全各类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是其各项工作的真实历史记录,必须随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发展,进行同步管理。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档案工作是整个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科学化管理的必要条件,也是整个文化艺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领导应把文化市场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并纳入本单位(部门)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范围,作为考核、评先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 凡建制独立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综合档案室及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建制设在文化主管部门内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档案室,对文化市场管理的档案工作要作明确分工。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落实兼(专)职人员负责档案形成和临时保管的任务;文化主管部门要将文化市场管理档案列入档案室的归档范围。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要给专(兼)职档案员以创造提高档案管理业务水平的机会和条件。
    第五条 专(兼)职档案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好学,钻研业务,尽快熟悉和掌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技能。
    第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档案工作的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应配备录音机、照相机、摄象机、电脑等设备器材,以满足文化市场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章 档 案 的 管 理
第七条 归档范围:凡是直接记载和反映文化市场管理职能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文书、业务、财会、设备等)、各种载体(文字、图表、声像、照片、实物等)的历史记录都应归档。具体为: 

    A、行政事务工作材料:
    1、各级有关规定性文件材料;
    2、本部门(单位)会议记录、领导讲话材料; 
    3、本部门(单位)工作计划、总结材料;
    4、本部门(单位)各种规章制度材料;
    5、本部门(单位)职改工作材料;
    6、本部门(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和重大活动材料;
    7、其他。
    B、业务材料:
    1、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条例材料;
    2、文化市场调查研究材料;
    3、业务培训、活动、考察、检查材料;
    4、稽查工作材料;
    5、有关表彰、处罚的专题材料;
    6、年检年审情况及各种统计报表材料;
    7、文化市场管理中的办案材料;
    8、重要的来信来访和来电记录材料;
    9、业务简报材料;
    10、协(学)会工作材料;
    11、其他。
    C、个人业务材料:
    1、个人各种业务登记表,以及个人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论文、专着等成果材料;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
    3、个人有关其它业务特长和成果材料;
    4、其他。
    D、财会工作材料:
    1、会计预决算材料;
    2、财会工作统计报表材料;
    3、帐册、凭证材料;
    4、其他。
    第八条 归档时间
    1、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的文件材料,一般按行政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准;
    2、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正常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一般在当年底归档;举办某项独立的业务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即归档。
    3、财会工作文件材料:按财会年度及财会部门的规定要求的时间归档。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整理原则和方法。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整理可参照文化部颁发的《艺术档案整理规则》的要求,结合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科学的分类、组成保管单位和编目。
    1、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分类。分类根据文化市场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固有特点进行。各地在实施文化市场管理档案分类时,可依据档案材料形成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可依照本文所列归档范围的四个部分,设置行政事务类、业务类、个人类、财会类。极少量的设备材料可归入行政事务类中的“其他”类。
    2、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保管单位(案卷)的组成。组成保管单位可参照《艺术档案整理规则》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采用文书档案组卷或组小卷盒装的形式和方法进行。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整理一般按年度——类别——问题和文件材料的不同价值分别组成保管单位;财会材料按报表、账簿、凭证的固定形式和不同价值分别组成保管单位。
    3、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编目。编目必须详尽,尽量维系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完整揭示档案内容。
    4、保管单位(案卷)的排列。可按行政类、业务类、个人类、财会类的各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第十条 保管和利用
    1、文化市场管理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和利用。
    2、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机构独立的单位应有档案库房或专柜以及必要的设备,逐步达到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高温、防盗、防有害生物等要求。档案员要定期检查保管情况,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3、调阅档案必须按规定手续进行。借阅人员要爱护档案原件,不得任意拆卷、抽取、涂改、损毁或转借他人。其重要案件档案须严格控制利用范围,利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文化市场管理档案使用频繁,归档入文化主管部门档案室后,应为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的借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鉴定销毁,对上级业已明确划分保管期限的档案,其保管期满的,由档案人员会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需销毁的档案,要认真编造销毁清册,提交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销毁时要有两人鉴销,鉴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然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档案人员变动,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档案的业务问题,各地可与厅文化艺术档案工作小组联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文化艺术档案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