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快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经市政府同意,台州市就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提出以下十条意见。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要迅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保障纳入省、市各级统一征用、调拨的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应急重点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正常有序生产,全力帮助解决生产人员、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确保企业防疫应急物资满负荷生产。
二、鼓励纳入省、市统一征用、调拨的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和转型生产防疫应急物资且纳入省、市统一征用、调拨的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和技术改造,应急技术改造经费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积极争取上级相关补助,由市疫情防控经费统筹支付;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视实际情况由市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三、台州市生产的列入省、市各级统一征用、调拨的产品和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产品,要综合考虑工资、成本增加等因素,合理核定出厂价格,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减免和奖励政策。
四、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a积极主动对接,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对纳入省、市各级统一征用、调拨的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中长期贷款,给予利率和保费优惠,优先办理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
五、支持凡涉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消毒物品、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省、市各级统一征用、调拨的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由所在地政府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六、市场监管部门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申请产品注册认证的,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
七、支持防疫应急物资核心配套企业复工生产,为防疫应急物资生产提供保障。各级经信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布名单。
八、各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防疫要求,落实好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及生活场所等各项防疫措施,严格执行人员管控、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和厂区、车间等场所消毒等规定和要求。
九、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市场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十、切实做好企业生产服务工作,对纳入省、市各级统一征用、调拨的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当地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一厂一组”、专人专班等驻厂联络制度,落实驻厂干部和公安干警值守,保障应急物资统一调度和生产安全。各级经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应急物资生产快速到位。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相关优惠政策兑现不受有效期影响。涉及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负责认定并发布。除已明确的相关支持资金外,其他资金在市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安排。